(2015)寻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杨天选申请执行杨天寿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杨天选,男,住倘甸镇马六噶村148号。被执行人:杨天寿,男,住倘甸镇马六噶村144号。杨天选申请执行杨天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天寿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内容,已移交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沅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