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执行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宁波初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华洲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初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华洲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柘执行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初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枧头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428788-1法定代表人蒋领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华洲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砚山洋工业园区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734621-3法定代表人刘明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宁波初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华洲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所欠货款106517.8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祥荣审 判 员 谢 旻代理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闽晶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柘执行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初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枧头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428788-1法定代表人蒋领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华洲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砚山洋工业园区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734621-3法定代表人刘明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宁波初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华洲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所欠货款106517.8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祥荣审判员谢旻代理审判员陈小康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陆闽晶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