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肖成栋与崔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成栋,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肖成栋,男。被执行人:崔伟,男。申请执行人肖成栋与被执行人崔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赔偿款159793.9元、案件受理费3159元、执行费234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