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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隆田与李玉东、郭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隆田,李玉东,郭亚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009号原告:李隆田,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李玉东,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郭亚茹,女,年龄40岁左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隆田与被告李玉东、郭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隆田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