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孔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甲,农民,住灌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春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孔某甲在本村闲逛,途经被害人孔某丙家,见被害人孔某丙家中无人,遂生盗念,随后以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孔某丙家中,在其家卧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00元,铂金钻戒、银戒指各一枚、仿苹果5S手机一部,匕首一把,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孔某甲将盗得的银戒指、匕首丢弃,铂金钻戒通过他人典当给寄卖行,得赃款500元,被盗手机留给自己使用,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经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仿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铂金钻戒价值人民币1969元。案发后,被告人孔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孔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孔某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孔某甲盗窃的铂金钻戒及仿苹果5S手机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即灌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孔某甲的户籍证明、灌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孔某甲的自首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保证单、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孔某丙书写的谅解书,被害人孔某丙的陈述,证人孔某乙、戴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图、照,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孔某甲所犯盗窃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范围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孔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孔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一千元,罚金余额三千元,限被告人孔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蒋亚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蒋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