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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黎优秀与汤旭晨无因管理纠纷2015石民初20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汤某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黎某,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汤某,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祁娜娜,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原告黎某诉被告汤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被告汤某的委托代理人祁娜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11月16日开公司车辆“粤A×××××”出差去东莞,在番禺钟村广明高速入口处发生车祸。后,汽车维修费为13328元由原告先垫付。被告当时口头承诺收到保险公司的维修费后就退回给原告。保险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已将维修费支付至被告汤某的工行账号(账号为62×××95),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垫付的维修费,被告均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3328元。被告答辩称,原告称是出差到东莞,我方认为原告出差与事实不符。我们公司有用车登记记录,但在记录上没有原告的用车登记记录。希望法院查明真相事实。原告要求我方垫付修车费用于法、于理不符。原告开被告的车出去,发生出事故,且经相关部门认定负全责,原告应负修车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涉案小车(粤A×××××)是被告名下的小车,属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使用。2014年11月16日,原告自行驾车去东莞,路经番禺钟村广明高速入口处发生事故。为修理汽车,原告垫付了维修费13178元、拖车费150元,合计13328元。事后,因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垫付的汽车维修费及拖车费,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全部费用。另查明,对事故车辆,广州市番禺金冠汽车有限公司作出委托维修估价为13178.2元。在庭审中,原告为了证明其已经垫付13328元,为此向本院提供广州市番禺金冠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收款确认》,内容为:客户“汤某”(粤A×××××)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52×××73转入维修费13178元,拖车费150元,共13328元,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贰拾捌元整。被告对该证据不持异议。原告还称保险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已将维修费支付至被告汤某的工行账号(账号为62×××95)。由于办理理赔手续由被告持有,故本院在庭审过程中责令被告庭后7天内提交相关的保险赔偿金额等证据,但被告逾期不提交。此外,原告认为其为公司洽谈客户,因司机休假,才自行驾驶,是因公用车,出了车祸因由公司负责,并提供了司机的证言予以证实。但被告认为公司的出车记录没有登记,原告是私自用车,并非公务用车,原告垫付汽车维修费及拖车费是原告的义务,被告是没有垫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原告再解释说出事后已向被告打电话汇报,被告在电话中要原告先垫付,后待保险公司赔偿再返还原告,但事后被告拒不承认。而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归属于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作为该公司的员工,驾驶该车辆外出,此行为应受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约束,责任后果也是指向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并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原告并无义务为被告修理车辆,其为了被告的利益实施了该行为,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受益人即被告返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332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是否违规用车,应承担何种责任,属原告与公司之间的争纷,不属本案处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黎某支付无因管理费用13328元。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7元由被告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符晓波代理审判员  何成臻人民陪审员  麦绮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