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蔡世祥与董水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董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2014年9月27日11时50分,被告董某某在化州市南盛街道办平垌威仪塘村村中路段时与蔡勤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蔡勤兴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董某某应赔偿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给蔡勤兴家属,2014年10月11日,被告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尚欠伍万元在2014年农历12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015年农历12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然而被告到了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赔偿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董某某偿还原告蔡某某人民币伍万元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董某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11时50分,蔡某兴驾驶粤KH83**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威义塘往南盛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塘至南盛威义塘村村中路段左转变往南盛时,与南盛往乐塘方向由董某某驾驶的悬挂粤KFP5**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兴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董某某的父亲董某元与蔡某兴的儿子蔡某某协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被告董某某同意赔偿人民币壹拾万元给蔡某兴家属。被告写下欠据一份给蔡某兴家属,欠据约定: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尚欠伍万元在2014年农历12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015年农历12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被告写下欠据后,仅于2014年10月11日向蔡某兴家属支付第一期赔偿款50000元,第二期赔偿款被告没有按照欠据的约定时间履行。2015年3月24日原告以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伍万元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另查明,蔡某兴生前与其妻邱某珍生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蔡某青、蔡艳某、蔡某茵、蔡某艺和原告蔡某某,蔡某兴父亲蔡某庆、母亲罗某英已因病去世多年。邱某珍因病于2012年7月去世。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蔡某青、蔡艳某、蔡某茵、蔡某艺放弃父亲赔偿款声明书,表示赔偿款权利由原告蔡某某行使。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欠据、南盛派出所证明、原告身份证、放弃赔偿款声明书(附有蔡某青、蔡艳某、蔡某茵、蔡某艺身份证)、蔡某兴家庭户口薄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与原告父亲蔡某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蔡某兴死亡,事后,被告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赔偿蔡某兴家属50000元、2014年农历12月15日前赔偿25000元、2015年农历12月15日前赔偿款25000元,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没有按照协议、欠据履行第二期赔偿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第二期赔偿款25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时将未到履行期的第三期赔偿款主张,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蔡某某支付第二期赔偿款25000元;二、驳回原告蔡某某要求被告支付第三期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蔡某某负担262.5元,被告董某某负担2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