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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吕焕彬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焕彬,男。上诉人吕焕彬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吕焕彬的诉讼请求是:1、2005年元月份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原告被人设局陷害,被告未调查取证,相信设局人的笔录口供,将原告作嫌疑人羁押,轮流刑讯逼供,将原告按照刑事诉讼法侦查并办理,后因无证据又按纪检程序禁闭侵害逼职(辞职),不进行现场勘查及取得相关证据,未尽职、重口供轻证据酿冤案。2、根据(2014)深中行终字第315号行政裁定书载明:这是一宗刑案,原告证据证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05年系按照刑事诉讼法侦查并办理该案,后因无证据被告于2005年将原告涉嫌违法犯罪:“涉嫌嫖娼”作内部禁闭处理,被告这种粗暴执法涉嫌“滥用职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应按刑事诉讼法侦查涉案嫖娼,并给原告一个处理结果。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人身名誉、工作岗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并登报道歉。5、被告承担诉讼费。吕焕彬的起诉是针对公安机关发生在2005年的执法行为,吕焕彬要求法院判令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该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