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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丛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丛某某,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许某某,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丛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丛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丛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