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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钱秋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园商初字第0141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6层。负责人黄立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晖,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富春江路11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建。被告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富春江路11号1幢。法定代表人冯念强。被告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南湖农场。法定代表人王烨。被告王建。被告邵晓莉。被告冯念强。被告王英。被告王烨。被告钱秋君,女,1980年7月3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51980********,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施春兰,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冬花,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钱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凌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永年、吴素元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4)园商初字第0141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过本院审理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奚英、被告钱秋君的委托代理人施春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称:2013年5月29日,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29日至2014年5月28日。同日,被告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钱秋君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共五份,承诺为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76917.8元(暂计至2014年6月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人民币220350元;3、判令被告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钱秋君对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500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未作答辩。被告钱秋君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律师费计算过高,望酌情调整。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人)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人)签订编号为11201S21308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5月29日至2014年5月28日止;借款利率按照浮动利率执行,年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25%,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系数1.25,利率调整日按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季的对应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借款利息偿还方式按照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次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偿还方式执行;因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贷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债权人)分别与被告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保证人、合同编号为11200S213087A001)、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合同编号为11200S213087A002)、王建、邵晓莉(保证人、合同编号为11200S213087A003)、冯念强、王英(保证人、合同编号为11200S213087A004)、王烨、钱秋君(保证人、合同编号为11200S213087A00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五份,合同均约定,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3年5月29日至2014年5月27日止;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的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等为前提。2013年5月29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借款凭证载明,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29日至2014年5月28日。然而,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4年6月5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76917.8元。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事宜,约定代理费人民币22035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钱秋君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还款,现其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欠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20350元过高,本院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签订贷款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预期,依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规定,参照一般案件收费标准,酌定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为人民币111754元。被告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钱秋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钱秋君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按照保证最高本金限额的定义,本院认定,被告各保证人针对借款人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在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完保证责任后,各保证人有权就其承担的责任向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截至2014年6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76917.8元,及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11754元。三、被告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钱秋君对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钱秋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8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合计人民币54781元,由被告常熟市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烨盛喷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邵晓莉、冯念强、王英、王烨、钱秋君负担人民币54021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760元;被告负担之款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顾凌燕人民陪审员  沈永年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悦丽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0页共1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