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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长春金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313段。法定代表人邹学琴,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冬伟。被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平安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升,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邵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