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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符振练与王开云、鹿守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振练,王开云,鹿守玲,李继平,李继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符振练,农民。被告王开云,农民。被告鹿守玲,农民。被告李继平,农民。被告李继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振练诉被告王开云、鹿守玲、李继平、李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符振练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开云、鹿守玲、李继平、李继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振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振练撤回对被告王开云、鹿守玲、李继平、李继新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符振练负担。审判长  孙敬审判员  刘程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