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郑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符振练与王开云、鹿守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振练,王开云,鹿守玲,李继平,李继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符振练,农民。被告王开云,农民。被告鹿守玲,农民。被告李继平,农民。被告李继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振练诉被告王开云、鹿守玲、李继平、李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符振练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开云、鹿守玲、李继平、李继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振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振练撤回对被告王开云、鹿守玲、李继平、李继新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符振练负担。审判长 孙敬审判员 刘程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