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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叶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叶某,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黄某甲,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双方无感情基础,被告性情暴躁、有暴力倾向、不务正业、整天沉迷网络游戏,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黄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甲书面辩称,原、被告之间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良好,原告性格暴躁、有暴力倾向,原告所述的被告不务正业不是事实,原告不是一位合格的母亲,但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双方于2011年2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1月22日生育女孩黄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接生登记表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调取的女孩黄某乙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本案原、被告的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本院现已查明,并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无感情基础,被告性情暴躁、有暴力倾向、不务正业、整天沉迷网络游戏,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良好,原告性格暴躁、有暴力倾向,原告所述的被告不务正业不是事实,原告不是一位合格的母亲,但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两年多,感情已彻底破裂,但被告书面答辩予以否认且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且已生育一女。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夫妻关系是可以恢复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章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