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闫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马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闫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