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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叶磊与吕文岩、邱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磊,吕文岩,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72-1号原告叶磊,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吕文岩,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邱娟,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吕文岩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磊撤回对被告吕文岩、邱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保全费71元,共计301.5元,由原告叶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