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吕伟与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吕伟,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唐凤龙,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伟与被告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东人民陪审员 柴阳阳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