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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吕伟与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吕伟,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唐凤龙,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伟与被告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东人民陪审员  柴阳阳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