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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蓝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滁州蓝海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蓝海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03-2号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元山。被告:滁州蓝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富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加欢,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富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加欢,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蓝海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制作了(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03-1号民事裁定,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的(2013)第10194号土地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对被告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东路85号[证号为滁国用(2013)第10194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万 杰审 判 员  葛敬荣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