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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庚宝、金朋举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庚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陈庚宝。委托代理人金朋举,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庚宝申请宣告顾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查明,被申请人顾润生,男,1934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鲍家桥村十一组。申请人陈庚宝诉称,被申请人自幼患有严重智力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意思表示,生活也不能自理,一直未婚配。在其父母去世后,便随申请人生活,由申请人照顾其生活起居。2009年6月16日,经南通市××人联合会鉴定,被申请人被评定为二级智力××。现申请宣告顾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顾润生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顾润生罹患精神发育迟滞(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顾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