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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先夏与宜章县拓展燃料有限公司、罗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夏,宜章县拓展燃料有限公司,罗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夏,男。被执行人宜章县拓展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法定代表人罗秋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秋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宜章县拓展燃料有限公司、罗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宜章县拓展燃料有限公司、罗秋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章县拓展燃料有限公司、罗秋生的银行存款60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