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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俊彩与刘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彩,刘少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33-1号原告王俊彩。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少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彩诉被告刘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彩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靳跃勋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陪 审 员  刘中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