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辉与被执行人王正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辉,王正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耿辉。委托代理人李进,澄江县凤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正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辉与被执行人王正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正恒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3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周兴华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乐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