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姜留柱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留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347号罪犯姜留柱。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8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留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46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9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4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姜留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姜留柱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留柱,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姜留柱,在2015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4分。2013年11月、2014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10月、2015年1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姜留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未履行财产刑,但其提供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是否履行财产刑不作为本次减刑的考核内容,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留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