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侯洪祥与杨延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洪祥,杨延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218号原告:侯洪祥,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延敏,男,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洪祥与被告杨延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洪祥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洪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洪祥负担。审判员  童申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法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