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执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曙、熊小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曙,熊小元,南通晴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01579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振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曙。被执行人熊小元。被执行人南通晴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彦英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熊小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曙、熊小元、南通晴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门商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三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晴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自动龙门式电镀生产线等一批动产委托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两次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56万元接受拍卖物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通晴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全自动数控V槽切割机1台、手动V槽切割机1台、自动打包机1台、去毛刺生产线(磨板段)、热风烤箱、数控钻床、全自动冲孔机、全自动压膜机、去膜机、退膜机、磨板机、涂布机、补线机各1台1台、,自动龙门式电镀生产线1条、全自动沉铜生产线、蚀刻生产线(含显影段一台)各1条、去毛刺生产线(磨板段)1台、高温烤箱4台、热风烤箱1台、自动丝印机2台、曝光机9台、全自动冲孔机1台、全自动压膜机1台、蚀刻生产线1条(含显影段一台)、去膜机1台、退膜机1台、磨板机1台、涂布机1台、补线机1台、测试机6台、压缩空气系统1套、冰水机2台、中央集尘机1套、空调21台(其中4台挂式机、17台柜式机)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5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债务。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中合嘉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董景松审判员 潘雄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向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