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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靖江市生祠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与朱国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794号原告靖江市生祠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住靖江市生祠镇新义村。法定代表人陆章炳,主任。被告朱国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生祠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国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生祠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展 飞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人民陪审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