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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执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大连正盛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大连正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普执字第2810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普兰店市府前路12号。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乾、吴永峥,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大连正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南山办事处长店堡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家,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大连正盛木业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普行非审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正盛木业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行非审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