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杨凤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186号罪犯杨凤珍,女,汉族,高中文化,1947年7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0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凤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2年9月2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杨凤珍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锡刑二终字第00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6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凤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杨凤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杨凤珍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出具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凤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未退赃款数额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凤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