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黎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某芳申请执行吴某应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芳,吴某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芳,男,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吴某应,女,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吴某芳申请执行吴某应离婚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吴某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吴某应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黎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俊审判员 徐秀娟审判员 牛盛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国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