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秋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秋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路向阳街交汇处金地公馆。法定代表人王春生,总经理。被告王秋立,男,195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秋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