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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安丘经济开发区汶水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徐清华,总经理。申请人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2042683,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7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7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丘上冶钢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力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