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审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仲胜、洪三宝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仲胜,洪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181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仲胜,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洪三宝,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蔡仲胜、洪三宝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蔡仲胜、洪三宝于2007年3月22日生育一男孩,2009年12月29日生育一男孩,其行为构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蔡仲胜、洪三宝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计征告(2014)03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4年12月8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狮卫计征决(2014)03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向被执行人蔡仲胜、洪三宝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9760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蔡仲胜、洪三宝。被执行人蔡仲胜、洪三宝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03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蔡仲胜、洪三宝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03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蔡仲胜、洪三宝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89760元交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蔡仲胜、洪三宝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1246元由被执行人蔡仲胜、洪三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茹兰速录员 钟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