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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立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赤峰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建军等2人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建军,吴建荣,王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姜玉莲,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军,男,1974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荣,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审第三人王金川,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上诉人赤峰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吴建军、吴建荣答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吴建军、吴建荣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吉 雅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