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吴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吴某某,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367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农民,汉族.被告康某某,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杜某某与吴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芝焕审 判 员 薛 佼人民陪审员 路万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