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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吴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吴某某,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367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农民,汉族.被告康某某,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杜某某与吴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芝焕审 判 员  薛 佼人民陪审员  路万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