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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宋某,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4月3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罗静涵人民陪审员  李亚辉人民陪审员  刘中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