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韩xx与~1原告韩XX与被告刘X、麻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刘X,麻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韩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屯,身份证号23020819XXXXXXXXXX.被告刘X,男,出生日期不详,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屯。被告麻XX,男,出生日期不详,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刘X、麻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X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米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