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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非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廖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被执行人廖金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征终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廖金辉应履行岳国土资腾字(2014)3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金辉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廖金辉三日内履行岳国土资腾字(2014)3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腾空房屋,并腾出房屋所占有的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蔡亨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