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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文镓与杨平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平菊,王文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平菊,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杨忠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镓,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杨平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平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平菊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杨平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润之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何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利欣程琛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