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衡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07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金标,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飞天,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被告衡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院通知原、被告到庭听证时,原告刘某同意将该案移送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衡某的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新城河路350号凯莱花园138幢404室,且原告刘某亦同意将该案移送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衡某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文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