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崔洪柱与赵海波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柱,赵海波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崔洪柱,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玉玲,系原告之妻。被告赵海波,44岁,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洪柱诉被告赵海波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洪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洪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洪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8.00元,减半收取,即65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海音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