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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徐海川与王文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川,王文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徐海川。委托代理人张凤明。被告王文波。原告徐海川与被告王文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海川诉称,原告对门是南秀芳开设的麻将馆,在麻将馆中玩麻将的人经常在原告门口解手、倒脏水,影响了原告的生活。2015年1月27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原告为此事找南秀芳交涉,双方发生争执后被人拉开。原告回家后不久,与女儿再次到南秀芳的麻将馆。此时被告也在南秀芳的麻将馆,原告女儿问南秀芳刚才发生的事情,被告接口回答,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原告受伤。经鉴定,原告前额面部皮裂伤及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医疗终结时间为四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63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文波口头辩称,原告先动手殴打被告,被告有心脏病,不能打架,故原告的伤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查明:原告徐海川的门市对面是南秀芳经营的麻将馆。2015年1月27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原告认为在南秀芳的麻将馆打麻将的人经常在原告的门市门口解手、倒脏水,影响了原告的生活,为此原告与南秀芳发生争执,致原告脸部受伤。原告回家后不久,与其女儿徐娜又一起到南秀芳的麻将馆。徐娜先与被告王文波发生争执,后原告参与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将原告头部打伤。原告自2015年1月27日至2月13日在涿鹿县医院住院治疗17天。2014年6月28日,经涿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检人前额部皮裂伤及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建议:医疗终结时间四周(从伤日计算),住院期间陪床1人,需营养费、伙食补。原告经济损失如下:1、涿鹿县医院医疗费5754.8元。2、误工费1036元(上年度农林牧渔业业平均工资(37元/日×28日)。3、护理费1700元(100元/日×17日)。4、营养费510元(30元/日×17日)。5、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日×17日)。6、鉴定费1100元。以上损失共计10610.8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涿鹿县公安局涿鹿镇派出所对徐海川、徐娜、王文波所做询问笔录、涿鹿县医院住院费票据、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清单、河北省涿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各1份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徐海川女儿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参与其中,被被告打伤,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南秀芳产生矛盾,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两次到南秀芳的麻将馆,先后与南秀芳及被告发生争执,致使矛盾升级,原告不能妥善处理矛盾,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原、被告在本次纠纷中承担同等过错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损失请求,被告应按50%予以赔偿,其余由原告自负。本院调取的涿鹿县公安局涿鹿镇派出对南秀芳、南秀利所做询问笔录,因原、被告的纠纷是因南秀芳与原告的纠纷引起,二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海川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损失的50%,计款5305.4元,其余由原告徐海川自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3元,由原告负担17元,被告负担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