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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张瑞军、王二蓉、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张瑞军,王二蓉,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委托代理人贾永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员工。被告张瑞军。被告王二蓉。被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张瑞军、王二蓉、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七日期限届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一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