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兰格勒服装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格勒服装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916号原告兰格勒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银边路3411号。法定代表人克里斯特弗特克,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刘贵增。委托代理人李彦慧。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来佳。委托代理人李铁峰。原告兰格勒服装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36784号关于第9053695号“WRANGLER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兰格勒服装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格勒服装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格勒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兰格勒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彧代理审判员 李斌人民陪审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