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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群林与张廷印、张书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群林,张廷印,张书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马群林,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张廷印,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书法,男,194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马群林申请执行张廷印、张书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