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1)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1)初字第495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雪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恋爱相识,2013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较好,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发现被告与婚外女人发生性关系,被原告发现,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恋爱相识,2013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间出现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真正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应给被告一个机会,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同携手挽救婚姻及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