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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小明、姜成洪等与边文祥、郑金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明,姜成洪,边文祥,郑金木,彭留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姜小明。原告:姜成洪。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美笑,浙江宪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文祥。被告:郑金木。被告:彭留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明、姜成洪诉被告边文祥、郑金木、彭留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小明、姜成洪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岑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