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小明、姜成洪等与边文祥、郑金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明,姜成洪,边文祥,郑金木,彭留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姜小明。原告:姜成洪。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美笑,浙江宪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文祥。被告:郑金木。被告:彭留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明、姜成洪诉被告边文祥、郑金木、彭留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小明、姜成洪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岑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