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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许爱生诉陈开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生,陈开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许爱生,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被告陈开胜,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生诉被告陈开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爱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萍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