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国剑与贺尔展、钟碧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贺xx,钟x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35-1号原告黄xx,男,汉族,19xx年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xxxxxxxxx74栋204,身份号码440306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张天旭,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xx(别名贺尔xxx),男,汉族,19x2年5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xxxxx新村9栋903,身份号码44030119xxxxxx18。被告钟x嫦,女,汉族,19x3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xxxxxxx903,身份号码4414271xxxxxxxx23。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贺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被告的住所地已变更为深圳市罗湖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贺xx、被告钟xx的身份信息资料显示,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贺xx主张被告的住所地已变更为深圳市罗湖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贺xx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贺xx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贺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贺xx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