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德水、周吕玉、林燕、林盛元与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金涵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水,周吕玉,林燕,林盛元,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金涵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639-1号原告:林德水,男,1966年3月5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周吕玉,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燕,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盛元,男,1990年9月2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金涵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金涵村。代表人:黄书信,组长。原告林德水、周吕玉、林燕、林盛元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金涵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