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悦和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悦和,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大厂县。上诉人张悦和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立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的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悦和的起诉请求,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吉 雅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