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孝东与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东,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王恒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李孝东。被告:马鞍山市万力源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被告:王恒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东诉被告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王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东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王恒华银行账户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市万力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峰格汇装饰有限公司、王恒华银行账户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搜索“”